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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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规定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法第93 条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自然人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和使用,在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其合法来源。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节选】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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