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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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系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有个别特殊的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三、滥用职权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合计间按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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