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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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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系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有个别特殊的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规定的职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三、滥用职权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20 万元,但合计间按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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