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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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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秘密的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有关保守秘密、防止泄露秘密的制度,设计秘密种类,秘密的级别、保密措施的一系类规定制度。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所谓泄露,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所掌管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关于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影印、拍照等方式。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 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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