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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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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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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1、搜查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主体

  侦查人员(2名)

  2、搜查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3、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4、搜查是否需要令状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否需要令状

  不需要扣押证;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6、搜查的程序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7、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诉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应当制作两份清单。

  8、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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