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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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目的和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主体
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3、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是否需要令状
需要勘查证。
5、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6、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7、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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