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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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捡拾他人物品隐匿不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记者进行了采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 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说:如果公安人员找到捡拾他人物品的出租车司机,该司机拒绝交出被其捡拾的他人物品,并且有证据证明被其捡拾并隐匿的物品数额 较大,这就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70条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侵占罪)。记者翻阅《刑法》条款,《刑法》第270条对于侵占罪的规定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方志远律师告诉记者,《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必须满足几 个条件,一是据为己有,二是拒不交出,三是数额较大。方律师说,所谓数额较大的概念,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不能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捡拾他人 物品隐匿不还,从《民法》上说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谴责。方律师认为,捡拾了他人钱包的出租车司机最终还是交出了被其捡拾的钱包,所以还 不能说构成了犯罪,而是一种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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