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摘要:减轻处罚,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但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减轻处罚机会,都必须依法进行减轻处罚的。只有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必须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才是一定要减刑处罚的。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法定必须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必须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就打证据”,倘若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判决。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只存在上述一定要求减轻处罚情形,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收集的,也可以是委托的辩护人收集的,只能能证明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就可以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