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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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打架致人轻伤、寻衅滋事等罪行轻、危险小的犯罪,被判处管制的情形很普遍。而管制刑期长短,往往就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关注的重点。通常情况下判处管制的时间都不会太长,有几个月,有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先行羁押的刑期,还能相互折抵。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管制的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即管制最短期限是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实践中,判处管制刑期的长短,是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是否自首、认罪悔罪等诸多因素,依法判决的,案件情况不同,管制的期限就不同。
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
如罪犯张三被判管制三个月,那么管制期限就从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三个月。若张三在判决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三十天,根据一日折抵二日的规定,即张三已经实际执行了管制刑期六十天,剩下的实际未执行的刑期是三十天(3个月(共90天)减去60天=30天)
需要注意的是:
1、扣除的执行期,应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2、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
3、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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