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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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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检察院怎么办案?

  摘要: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的,但绝大部分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了解,也仅限于此,至于检查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究竟做了哪些事情,通常都是一无所知的。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办案流程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补充侦查。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检察院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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