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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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往往就能挽回犯罪嫌疑人的性命,使其“免死”,所以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收集证据、发掘证据的能力尤为重要。一个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强与弱,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往往就是生与死的区别。但辩护律师是怎样进行调查取证的,对很多行外人而言,都是一个谜。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律师调查取证常见方式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如辩护律师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用人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可以自行拿着证件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若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调取相关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
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对涉死刑的刑事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能否“免死”,很大程度上依赖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通常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调查取证能力几近无,而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一半情况下也不可能提供“免死”证据的,即便真有,往往也会因不采信或其它原因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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