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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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新闻报道中,不时可以看到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而法院当庭判据无罪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情况是很少的,正因为少所以是新闻。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及犯罪嫌疑人都是“弱势群体”,收集证据的能力远远比不用上警方及检察院。要想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就非常有必要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警方及检察院收集的证据资料,意图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目的。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辩护律师是可以申请调取证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况: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如一个案件中有多个目击证人,有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有的目击证人的证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但公安机关因为未采信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辩护律师就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调出相关证据。
2、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认为在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若人民检察院没有将自行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放在案卷中并随案移送到人民法院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取证据的,是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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