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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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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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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程序

  摘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程序怎么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受案、审查和立案。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犯罪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要是其他人有相同行为的话则不会以该罪定罪处罚。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2015.11.1实施的新《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受案阶段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

  审查阶段

  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请批准不予立案。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立案阶段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天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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