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摘要:未成年人、老年人、中止犯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那减轻处罚该怎样确定刑期,在法律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减轻处罚确定刑期,也不是无迹可寻,在现今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确定刑期是有一定规律的。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减轻处罚怎样确定刑期
在法律上,对减轻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怎样减轻处罚、减轻的幅度力度等等,都没有详细规定,这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减轻一格,即降低一个档次的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减轻,更不是一减到底的减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法定最低刑共有10个格,即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徒刑、5年徒刑、3年徒刑、2年徒刑、6个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因此,减轻处罚应当上述范围内,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减轻处罚。
如减轻处罚,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例如法定刑期是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在三年以下判刑属于减轻处罚。例如法定刑期存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及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且根据案情适合判处七年至十年幅度,若依法按照三年至七年的幅度判刑,就属于减轻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