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摘要:犯罪行为人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且,犯罪情节不同,还可能被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比如抢夺老年人的财物就会被酌情从重处罚。不过,有些人以为从重处罚就是加重处罚,其实不然,这两者并不相同。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按规定,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区别如下:
一、从重处罚
1、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比如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法院在这个范围内做的较重处罚就是从重处罚。
注意,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判定刑罚,就属于加重处罚。
2、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比如抢夺罪,抢夺老年人财物将酌情从重处罚,没有法条的明确规定就没有依据。
3、“从重”是适度从重。
具体而言,从重处罚时按以下处理:
(1)从重不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
(2)从重处罚情节要做到“罚当其罪”。
二、加重处罚
1、犯罪行为人被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2、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