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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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婚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时遭到家暴方的拒绝,甚至有些不肯离婚的会威胁受害方,所以因家暴离婚时就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按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配偶。
2、有具体的请求,具体而言可以提出以下的保护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措施。
并且,离婚请求人不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并且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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