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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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条件的,必须发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
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未发补贴、未提供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最高可罚1万元;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在33℃环境工作。
重庆:
《高温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江苏:
江苏省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省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天津:
根据天津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也就是气象台站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有用人单位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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