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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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入罪标准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席卷我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对诈骗全链条犯罪活动进行高压打击态势,其中就包括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信罪”进行了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帮信罪的认定需要从主观“明知他人犯罪”,客观“提供帮助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等方面考虑,因此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帮信罪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主观和客观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处于打击诈骗犯罪高压态势,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十分明确,尤其对违法所得收入的规定明确(一万元以上),许多年轻人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从而影响一生,这种情况需要警惕,要对在校学生做好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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