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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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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问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自1998 年12月2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二、对于行为人连续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至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在量刑时,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比修订前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情节更为严格,法定刑规定更重的,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在最终处刑时,应当将上述情况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三、律师观点。

从总体原则上,应当着重考量“比例”因素,即在2021年3月1日前后,行为、金额、对象等关键要素所占整体的比例;在此基础上,适用“比例辩护”。“比例”能够一定程度显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如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摄于刑法严厉打击的立法动态和趋势而打算收手,则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行为即便连续存在,在比例上也应当占少数或极少数。这种少数或极少数的状态,可以解释为犯罪行为已经不再继续谋求发展,而是处在收尾和清算的状态。同时要考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是以有组织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组织的计划、启动、运营、结束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越庞大的组织越不可能在某一个时间段,或较短时间内戛然而止,因此在现实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跨法犯”的出现是一种客观且必然存在。

具体而言:

第一,从犯罪行为的行为次数角度。2021年3月1日为界,此前,此后行为次数占整体行为次数的比例。如此前的行为占少数,此后的行为占多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如此前的行为占多数,此后的行为占少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则较为充分。

第二,从犯罪金额的角度。2021年3月1日为界,此前,此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如此前的金额占少数,此后的金额占多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如此前的金额占多数,此后的金额占少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则较为充分。

第三,从犯罪对象的角度。2021年3月1日为界,此前,此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和针对的对象占总受害人人数的比例。如此前的受害人人数占少数,此后的受害人人数占多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如此前的受害人人数占多数,此后的受害人人数占少数,则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则较为充分。

如果大部分危害行为(或犯罪数额)发生在旧法施行时期且旧法处罚较轻,新法施行后只有少部分危害行为(或数额)且单独并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把全部危害行为视为一个整体(或累计犯罪数额),适用处罚较轻的旧法。这是跨新旧法的连续犯罪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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