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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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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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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从轻减轻情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构成以下条件的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

(三)承若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轻减轻情形。

202231日起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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