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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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但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刑法关于偷税罪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进行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偷税行为日益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虽然偷税已经成为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部分税收征管人员以罚代刑、执法不力以外,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及其与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衔接上的不严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此,笔者在对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偷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问题简略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处理和认定
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未超过缴纳税款部分,也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规定表明,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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