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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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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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一)保证合同法律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不承保证责任的情形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主张权利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1、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
1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3、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
二、赠与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况
(一)案情简介
钟某某与于某在2019年10月8日结为夫妻,现在双方夫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钟某某提交了于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欲证明于某从2019年10月8日-2022年3月份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给郭某某微信转账18350.64元。该组证据显示,于某通过其微信(微信号为×××)转账支出48笔,其中存在“520”、“52”、“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
(二)判决结果
确认于某2019年12月22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微信转账赠与郭某某48笔款项的行为无效;
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某某返还18350.64元。
(三)律师观点
一是违法行为,即建立和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是赠与事实,于某擅自向郭某某赠与财产的客观事实。
三是受赠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是主观过错,即郭某某非善意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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