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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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主要有5看点,分别是规定了向学生贩卖毒品应当加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以及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并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此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处罚更重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都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达到标准最低值的一半的,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
新增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新类型毒品主要包括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并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规定。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200克以上,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明确何为“网络涉毒犯罪”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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