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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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冰毒2.6克获刑三年,1988年出生的舒某某,年纪轻轻不仅染上了毒瘾,还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等待她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2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新泰步行街南侧,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毫州市谯城区光明路某宾馆房间,被告人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2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东头,被告人舒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薛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舒某某向两人三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获取违法所得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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