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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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或许有些过了,但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危及的时候,突遇大病、车祸、天灾等等。虽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可也不乏趁火打劫之徒,不少人趁着主人家危难之机或明或暗地签合同牟利,也是很常见的。这类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只是往往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算是趁人之机而签订的合同。
趁人之机一般具有有以下特征: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通常所所指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无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该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需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如果李四并不知情,只是“凶残”杀价,将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迫于急需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合同。因为李四压根不知道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不得不违心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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