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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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处罚不能过重。因此,实践中就会出现被判短刑期的情况。那这样的罪犯在服刑的时候,是否还可以被减刑呢?因为本身的刑期就比较短了,于是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接下来,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就来为大家分析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短刑期能获得减刑吗
(一)重大立功可以减刑
对于一年以内的刑期,由于在看守所一般也过了二三个月左右,在监狱还要经过新收集训,余刑太短,无法累积到足够的考核分数,表现好的一般也无法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才能争取到减刑,提前出狱。
(二)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不同的刑期,减刑的限度与幅度也各不相同。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2、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
3、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
4、可以多次减刑,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三)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的条件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二、减刑、假释裁定后看守所如何处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从上文的讲解中可以知道,即使对于短刑期的罪犯,要是有重大立功的话,那其实也是有机会减刑的。而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判短刑期的罪犯而言,其实是不用再进行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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