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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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时,都会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但并不是取保候审一结束保证金就可以退回。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保证金在交纳之后主要会有退还和没收两种情况。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此是非常清楚的认识的,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保证金是会退还的,具体来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当然,也不能否认有些人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不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逃离居住地,或者是为了证明罪轻或者无罪而伪造证据、毁灭证据。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说明其自愿选择了让已交的保证金遭受损失。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是应当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被保证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需注意,公安机关截留、挪用、擅自没收保证金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不退还应当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可以抢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于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事务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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