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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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给他人做担保的,不是真正的债务人,债务到期时不是该还钱的人,最后要还钱的还是债务人,所以,有些担保人以为债务人还没还钱,自己就可以当然拒绝履行担保。不过,担保人是否有权拒绝,得先认定承担的担保责任。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实际中,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将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
约定为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一般责任,属于补充性的。当债务到期时,债务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才能将某头指向担保人。
不过,债务人还没还钱时,债权人需要先积极找债务人还款,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并且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还没拿到钱,那么接着就可以找担保人还款。
因此,担保人约定的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债权人还没还钱的,债权人不能直接找担保人要钱。
2、连带担保
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到期时,担保人将跟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此时,债权人即可以直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款。
不过,不管担保人承担的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按约定的担保范围确定。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范围的,或是约定的不清不楚的,那么将按相关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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