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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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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证人没钱可以不履行担保责任么?

  摘要:随着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日益发展,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抵押、质押、这些担保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而且越来越成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最常见的是作为他人债务的保证人,可是有不少人在做了担保人之后却还不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事实上,保证人根据其保证的方式不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如果债务人财产没有被强制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保证人并不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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