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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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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案例要点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案例6】杨涛等强奸案的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涛、杨、张鸿杰与他人预谋共同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涛、杨磊、张鸿杰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鸿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武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张鸿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涛、杨磊、张鸿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量刑的计算过程

量刑情节方面,三被告人均具有的量刑情节包括:(1)犯罪未遂,确定减少基准刑的40%;(2)当庭自愿认罪,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3)取得被害人谅解,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5%;(4)初犯,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0%。被告人张鸿杰属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确定减少基准刑10%。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被告人杨涛和杨磊先适用未遂这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5%-10%)=51.48个月。被告人张鸿杰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先适用未遂和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这两个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其他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即121个月×(1-40%)×(1-10%)×(1-10%-15%-10%)=42.47个月。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量刑平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杨磊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鸿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量刑分析

1. 对于仅具有一般量刑情节的,各量刑情节之间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2. 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各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连乘关系。

3. 对于单个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连乘关系。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4. 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具体方法为:基准刑×(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特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一般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一般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这种调节方法也被称为“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律师分析:

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相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实施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可知,特定量刑情节包括三个层面的量刑情节:一是表征犯罪主体身份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情节;二是决定犯罪形态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三是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和作用的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节。 该量刑情节是犯罪之前已形成的或者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情节,属于犯罪构成事实。

一般量刑情节是指特定量刑情节以外的量刑情节,该情节主要包括: 1、自首;2、坦白;3、自愿认罪;4、立功;5、退赔退赃;6、取得谅解;7、达成刑事和解协议;8、累犯;9、前科;10、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11、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一般量刑情节是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的量刑情节。

   

 

 

 

 

 

 

 

案例来源于<量刑规范指导案例>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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