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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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资金周转可谓是一种众所周知的行为,通常也不认定为犯罪,不过有人却在周转完慢慢演变成侵占,让自己也逐渐向职务犯罪靠拢,但也有很多人误以为一旦占有公司的钱就属于职务侵占罪了。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事实上,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只是利用工作熟悉环境、容易靠近目标而占有财物的,通常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职务侵占罪,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与本身的职权和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比如利用管理的权力或者地位控制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侵占的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单位的财产占有己有的才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是借用没有及时归还的,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第三,侵占的数额比较达到较大的程度。
侵占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在被发现之后应及时归还财物,并接受纪律处分。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需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并不局限于我们所理解的钱,将公司、单位的建筑物、专利、商标占为己有的情况,而且行为人一旦实施非法侵占就处于继续状态,在最后没有将原本想侵占的财物变为己有的,属于未遂,行为人不能以没有占有财物不成立犯罪来为自己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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