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核心内容: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一、刑诉回避对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2、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二、刑诉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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