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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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判刑的时候,需要确认当事人是否有需要数罪并罚,那么这个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如何进行的呢?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即对数罪怎样实行并罚的准则。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则,又叫综合原则,即以上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
以上四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失之过严,带有浓厚的报应刑主义的色彩,并且,实际上难以执行,也无必要,因此,世界上单纯机械地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极少。吸收原则因为一人犯数罪,只以最重刑论处,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一人犯数罪和一人犯一罪所处刑罚相同的不合理现象,从而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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