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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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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临刑关怀”是怎样的

核心内容:“临刑关怀”是从医学上的“临终关怀”一词借鉴而来,是指社会和政府对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关怀。

1.实行预先告知制度。预先告知是指预先告知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间,而不是一审宣判死刑,或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的时间。除告知执行时间外,还要告知执行地点和方式;除告知死刑犯本人外,还要告知其家属及全社会。宣布对死刑犯执行死刑至少应提前24小时告知,使死刑犯对自己的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关部门有一定的时间施行“临刑关怀”。

2.心理辅导和安慰。死刑犯从宣判到执行有一段很长的时间,此间,如果对死刑犯给予一定的疏导与安慰,死的恐惧便会有所减轻,因此对死刑犯给予心理辅导与安慰是十分必要的。对有宗教信仰的死刑犯,除必须进行心理辅导外,允许让其所属教会给予举行简朴的宗教告别仪式,以安慰死刑犯,如做弥撒、超度等。

3.允许亲朋与死刑犯诀别。死刑犯被执行死刑,u=3921670523,2759446177&fm=11&gp=0.jpg虽说是罪有应得,但痛苦的并不仅是死刑犯本人,还有死刑犯的亲戚朋友,特别是其父母兄弟妻儿。允许亲朋与死刑犯诀别,既抚慰了死者,又平息了其亲戚朋友,平息了这一小群人的悲伤和可能会引发的仇恨。

4.实行“安乐死”,即实行注射方式。人类社会从最初的残暴刑罚开始,逐步过渡到枪决、电椅、注射等,说明人类正朝着文明的法制社会进步。现代社会已经一致公认,只有注射死刑才是最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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