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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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核心内容:近几年来,常常有一些事件或案件由于被媒体曝光,会导致司法改判等情况,媒体舆论既可能促进司法公证,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通过媒体舆论“逼迫”犯人是怎么回事呢?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所踪,当地的交警部门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头条追逃丨XXX区一无牌银灰色别克商务车肇事逃逸,急寻线索”的追逃信息。交警在事故案发逃逸地点5公里范围内发送推送,信息发布后不久就有市民反应疑似肇事车辆经过,很快民警成功锁定肇事逃逸嫌疑人。但嫌疑人不知所踪,交警发布第二次追逃信息,肇事逃逸嫌疑人在舆论压力下只能投案自首。
发挥媒体公众监督的力量
人民群众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司法活动审判执行过程中还是监督政府行为是否损害群众利益,都离不开公众的支持和参与,而媒体则是公众团体的第一线,负责为公众提供第一号咨询,同样的,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发布头条告知群众,通过群众的力量寻找犯罪嫌疑人,民警之间相互合作相互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即使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投案自首能获得适当减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逃走,后因某些原因回来投案,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心理及原因等一系列信息的行为,自首后,审判机关根据罪行情节的轻重、自首的表现以及悔罪的态度等综合因素可适当减轻刑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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