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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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对很多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而言,其是往往都不清楚管制的事情,诸如管制会不会被坐牢,管制要遵守哪些规定等问题,时常会出现。下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管制不用坐牢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但管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完全是自由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其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必须要遵循管制的相关规定。
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会见某些人或进入某些场所的,犯罪分子必须要遵守,不得违反。
同时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循上述相关规定,擅自违反的,轻则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或司法局予以警告,严重的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如收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其他人、公司、单位不得因此而对其实行歧视性待遇。如果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其职务自然撤销,若原单位接收,可以安排其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若不接收,则办理开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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