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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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期间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因为急于找工作,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在切身利益上一再让步:忍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减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五金一险”等刁难,结果忍耐非但没有博取用人单位的“善心”,而且这些员工在试用期内反被解聘。
去年7月份,从省内一所高校广告设计与策划专业毕业的张鹏,看到同学们都找了工作,自己也很着急,10月份在一次招聘会上,终于有一家广告公司表示要试用张鹏,但这家公司称,试用期6个月,在此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待遇视公司发展状况而定。为了能在试用期结束后留在这家公司,张鹏努力工作,常常工作到深夜,广告业务量比正式员工还多。可是今年3月,在试用期结束的前一个月,张鹏被无理由地辞退了,5个月只拿到了不到4000元的工资。因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保留必要的用工证据,张鹏无法为自己讨个说法。张鹏告诉记者,他的一些同学也都有类似的经历,这些不良用工单位多是中小企业。
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人士介绍,因为试用期是否合格,多是企业自己说了算,劳动部门不好断这个官司,这也导致一些不良企业白用大学生的情况不断出现。
日前,记者走访哈市一些人力资源市场,发现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不少大学毕业生忍受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剥削”,而“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也成为不少招聘企业的“潜规则”。近期在哈市举办的医药类企业招聘会上,记者了解到多数单位不给试用期的大学生缴纳必要的社会保险费,一些中小企业明确表示试用期不签订合同。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正规的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都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无故辞退,且不付给其试用期工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要向该员工赔偿双倍工资。“但多数大学生因为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的麻烦。”
这位负责人提醒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们,在寻找工作之前,非常有必要学习一些《劳动法》等相关知识,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伤害。另外,试用期若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打工者须留个心眼,保存工服、工牌等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依照事实劳动关系来维权。
据悉,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要按照三个“不低于”来约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为试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使不签合同不买保险,在试用期遇工伤,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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