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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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里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实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即一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都应当以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立足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弱,心理承受能力差,对事物的观点、看法往往不稳定,容易接受不良影响,受他人所左右。这就需要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培养他们的良好品行,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御违法犯罪的能力,保证他们的心理健康。对一些因各方面原因沾染了这样那样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不能歧视他们或者简单惩处,而是应当教育他们,帮助他们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小抓起。一是从未成年人年龄段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儿童时抓起。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都是从接受不良影响,实施不良行为开始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过程,正是一些不良影响、不良行为在他们身上潜移默化的过程。而儿童时期,正是开始学知识、长见识的时期,也正是思想活跃,但是非观念模糊的时期,容易接受好的东西,也容易接受坏的东西。从这个时期开始抓预防犯罪,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就可以从源头截流,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去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保障他们健康地成长,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二是从预防犯罪行为看,从小事、小处抓起。即从预防未成年人的小的、轻的不良行为抓起,使其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良好品质。
第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预防和矫治。一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当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教育未成年人不去实施不良行为;二是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了不良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予以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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