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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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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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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逃税罪的入罪标准


一、逃税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3、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罪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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