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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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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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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

核心内容:准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准确、有效、适度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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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

  这样界定出来的商业贿赂犯罪概念至少包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1、商业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商业行贿、商业受贿,而且将介绍贿赂也明确为一种行为方式。

  2、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只要商业活动中有一方为商事活动参与者即可,这里的商事活动参与者可以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内。

  3、商业贿赂犯罪的领域为商事活动领域,犯罪目的明显,皆为目的犯罪。

  4、商业贿赂犯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数额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与否的唯一标准。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来界定罪与非罪,体现了既尊重立法规定又有助于体现概念本身简洁的惯常做法。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商业贿赂犯罪从本质上讲是贿赂犯罪的一种,但它和一般的贿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点。

  1、商业贿赂犯罪大多具有行业性。从检察机关近几年办案情况看,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场供求成为单方市场的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内,如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

  2、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长期性。一般的贿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贿,行贿方要求受贿方所做的是短期、一次性行为。如升迁、调动工作等。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行贿方和受贿方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行贿方通过不断向受贿方进行贿赂谋求较长时间的经济利益。

  3、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一般的贿赂犯罪往往是简单的权钱交易,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比较明显。而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会披着“市场经济”的外衣,而以“回扣”、“手续费”、“返利”等形式出现。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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