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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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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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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规定

核心内容:非法经营罪它指的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的买卖许可证书、出进口的原产地的证明以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非法经营罪名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性买卖的物品。所谓限制买卖物品,就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准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凑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C、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

  2、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非法经营罪怎么处罚?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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