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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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的主体分类
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体范围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确定一个人或单位的“资格”问题,即同样的行为只有具备这种资格才可能适用刑法,否则适用其他法律即可解决。而经济犯罪的主体规定的也是适用经济犯罪的资格问题,但经济犯罪具有其特殊性。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于经济犯罪必须与经济有关,一般犯罪则不存在这一限定条件。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均属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经济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经济犯罪一般认为包括个人和单位,现代经济犯罪的产生不但与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经济犯罪密切相关,同时单位直接参与实施经济犯罪行为也是重要产生原因。单位是与自然人具有同等地位的刑事责任主体,个人作为自然犯的基本主体,单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单位实施的犯罪基本是法定犯,即单位是法定犯的基本主体,因此个人与单位共同构成了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
二、经济犯罪的单位主体界定
由单位实施的经济犯罪在经济犯罪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研究由经济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十分必要。经济犯罪的单位主体是指具有单位资格的单位。单位的概念在民法和刑法上的规定并不相同,民法中的单位,即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和团体。从这个代写论文概念的范围看,经济犯罪的单位主体必须在这个范围内。根据现有的的司法实践,由单位实施的经济犯罪都是以单位经济犯罪论。对比我国刑法上有关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规定,刑法中的单位的范围外延明显大于民法中的单位,我国刑事立法采用回避民法上有关单位的法律术语和概念。
三、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扩展
自然人主体作为经济犯罪的基本主体,早在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就已经实施了经济犯罪,自然人主体涉足经济犯罪历史要久远于严格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经济犯罪的产生,由于当时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单位存在,因此自然人或自然人的集合体自然是实施经济犯罪的最早主体。不管单位制度是否完善,自然人实施经济犯罪的现象仍会存在,因为自然人有其自身追逐利益的自然属性,马克思说过,资本家为了获得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会做出任何事情。同时自然人作为组成社会的主体而具有社会属性,这种二重性决定了自然人可以实施针对自然属性对象的犯罪行为,成为自然犯的主体,也可以实施针对社会属性对象的犯罪行为,成为法定犯的主体。
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人存在一些资格限制,我国的刑法有相应的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犯罪的形式多样化也出现了变化。比如,在我国旧刑法中曾经规定了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刑法扩大了经济犯罪自然人主体的范围,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各种企业的工作人员等,刑法中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都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主体的认定。
四、经济犯罪主体特征
通过对经济犯罪主体特征的界定可以为经济犯罪主体的资格提供标准。也是经济犯罪主体特殊性的体现。经济犯罪的主体具有的一般体征都是通过具体实施经济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的特征来体现的,总而言之,经济犯罪主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具有特殊身份
经济犯罪是是一种较为隐秘的犯罪,行为人通常是利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实施犯罪,因此具有特殊身份是经济犯罪主体的首要特征。比如,金融犯罪的实施者一般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逃税罪是由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施的,企业、公司的老板和经理及有关财会人员都可以构成逃税罪的主体;贪污、受贿罪必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完成,等等。经济犯罪主体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是经济犯罪主体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也是经济犯罪往往难以察觉。
(二)智力水平高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主体的智力水平都呈上升趋势,智能型犯罪越演越烈,观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因而实施的犯罪也大都是智能型犯罪。比如在逃税罪中,犯罪主体大都具有较高的数学水平,并利用自身的高智力,对账目做手脚,例如涂改账目,作假帐等;金融犯罪主体利用自己的电脑技术进行经济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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