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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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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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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

  (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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