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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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交易有法律保障,人们都会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可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能采取什么补救措施来减轻自身的责任。
合同除了因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而出现违约的情况外,更多的是因为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违约。比如,购买家电,买后发现电器出现问题,这就是质量问题。
质量不符合约定,也就是违约,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此时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说。
所谓的采取补救措施是符合两个条件:
(1)合同中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补充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而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
采取补救措施包含着不同的具体方式,且在不同的具体法律都有所规定
合同中的补救措施具体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修理、更换、退货。
最常见的就是合同中的补救措施了,在符合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是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如上面说的购买家电,发现电器有问题,买方作为受害者,不能既要求更换又要商家减少价款,这是不合理的。
当然,日常的买东西还只是小事,如果签订了标的额较高的合同,建议是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质量标准,不然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补救措施是很难弥补损失的,对合同的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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