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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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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关系

核心内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花费支出。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临的花费支出。由于破产程序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程序,为了效率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要考虑降低破产程序所花费的成本,以使债权人易于启动破产程序;同时,还要考虑要有一个防止滥行启动破产程序的费用门槛,在这两者之间求得平衡。另一方面,破产程序也应该支付那些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费的费用,以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提出来的,指的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进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为管理、维护、增加和分配破产财产而发生,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出或随时支付。在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并不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二者加以区分,而是平等清偿。而在德国,则赋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不同的法律地位,当二者并存而财产不足清偿时,应首先清偿共益费用。这就是平等清偿主义与区别对待主义的区别。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规定了破产费用,并未规定共益债务。2006年的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别,专设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且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由此确立了中国破产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对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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