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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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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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先合同过错责任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等。
1、合同生效前违反忠诚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合同生效前未尽保密义务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赔偿损失。
3、在规定上述具体情形以外,合同法又在第42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以看出,《合同法》的规定为司法实践处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了裁判依据,同时它所采用的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技术具有进步意义,它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避免了因单纯列举产生的遗漏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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