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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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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加盟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核心内容: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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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欺诈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虚假情况;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主观上需有故意。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欺诈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过错承担损失的赔偿。

特许人经营合同被撤销后,恢复原状的形式一般是返还财产,即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保证金、货款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特许人返还货物、赠品以及特许经营所得利润。被特许人已经卖出的货物应当按供货价返还货款,由此产生的利益也应该视同“因可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一并返还给特许人,最起码也应该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不能使得被特许人因为履行了可被撤销的合同而获取利益。

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后,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等。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有关专家表示,市民投资连锁加盟要谨防三大陷阱。

陷阱一:以加盟为幌实为卖设备

记者曾在某连锁经营展上看到一家洗衣品牌的连锁加盟资料,发现资料上除了罗列设备、材料投入的费用预算,并未提及加盟费和管理费等费用。而对加盟者享受的后续服务,接待人员也讲得比较含糊。专家认为,连锁加盟这一业态目前正在快速而不断地向多行业、跨区域方向拓展。在这种趋势下,难免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有人会利用这一概念,将商品销售装入连锁加盟的“瓶子”,打着连锁加盟的名头,而实质却可能是卖设备。劣质高价产品中不少都套着“全进口”、“国际专利”、 “认证”等光环。

陷阱二:搞特许加盟背后“大圈钱”

目前,特许加盟成了某些不法分子快速圈钱的“新战场”。如本市前年兴起的“智慧鸟”玩具租赁店,其创意和潜力被很多投资者看好。可是一段时间以后,一些加盟者对记者抱怨,位于武汉的总部似乎更注重铺设连锁点,对交了加盟费后的每家店却缺乏必要的“照顾”,以至于玩具周转不畅,最后天津所有加盟店都走向了倒闭。专家称,区别真正致力于事业发展的加盟主和以“圈钱”为实的加盟主其实不难。通常,正常的加盟行为表现有三:一次性加盟金应该不超过总项目投入的5%至10%;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以后加盟主理应奉还;每月的管理费在营业额的3%至5%范围内。而在实际的接触中,不少加盟主会向加盟方“狮子大开口”,而一些加盟方赚钱心切,又经不起高额回报的诱惑,往往上当。

陷阱三:“委托加盟”诱人实则金融诈骗

在某创业展上,一家咖啡连锁加盟商提出,只需交12万元至14万元的加盟费,然后委托公司经营,每月就能坐收5000元的红利。如此轻松的投资回报,不加盟才怪!结果钱交了,“盟主”却人去楼空。同正常经营一样,一个加盟项目也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一般在1年至1年半比较合理,而“委托加盟”,当月加盟,当月收益,而且收益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就值得怀疑。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特许加盟行业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委托加盟”很容易被非法集资钻空子,所谓的加盟主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链,实际上就是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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