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3641088311
邮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0923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正大中心19-25层
核心内容:根据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都要坐牢。代购毒品行为分很多种情况,譬如替吸毒的人代购毒品提供吸毒场所;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没有责任;代购毒品换毒品吸毒以及代购毒品收取酬劳的等等。
(一)代购毒品提供吸毒场所
代购毒品没有收取酬劳,单纯提供吸毒场所的,触犯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没有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为代购毒品提供中介服务的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代购物流毒品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托方式交付的罪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等情节,认定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
(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怎么认定
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此可以听取鉴定的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毒的供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