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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志律师 王红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部副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经验:王律师执业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已承办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综合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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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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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立案标准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介绍公安机关在具体办理关于毒品犯罪的案件时,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如何掌握犯罪轻重程度,如何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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